![]() |
||||||||||||
|
||||||||||||
|
|
声 明
针对近期市场上出现的在照明灯具产品上擅自使用与“HOLOPHANE”注册商标相同或类似的商标或标识误导用户、侵犯我公司合法权益的情况,我公司特此严正声明如下:
"HOLOPHANE"为我公司拥有的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商标局登记注册的商标,商标注册号分别为第582347号和第583907号,分别使用在灯具(例如:高杆灯、户外广告灯、古典式装饰街灯等)、照明器械及装置(例如,高杆灯升降系统等)、零附件等第十一大类商品及玻璃器具类、未加工或半加工玻璃(建筑物玻璃除外)、信号灯玻璃(前灯) 、照明玻璃等第二十一大类商品上。
"HOLOPHANE"为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商标局合法登记注册并有效存续的注册商标,受《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及相关法律、法规保护。任何未经我公司许可擅自在上述相同或类似商品上使用与"HOLOPHANE"注册商标相同或类似的商标或标识均构成对我公司注册商标专用权的侵权并可能在用户中引起混淆或歧义,我公司将采取一切必要的措施,包括法律措施,以保护本公司和广大用户的权利和利益。
在此特提请用户注意辨别我公司"HOLOPHANE"注册商标及相关系列商品,以免因购买到未经我公司许可擅自使用与我公司相同或类似商标或标识的相同或类似商品而遭受损失。
特此声明。
Acuity Brands, Inc. |
|||||||||||
